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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协助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9-02  来源:  作者:洪湖黄河  点击:  评论  【收藏】【举报

本报讯(记者黄祥明 通讯员余又平 蒋亿高)近日,洪湖市检察院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一起讼争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edM洪湖网

2005年4月2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单包建房合同,为被告王某、曾某两家修建住宿楼。同年7月1日,原告张某在粉刷外墙面时,因脚手架断裂,从4米多高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并截瘫,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向王某、曾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2006)洪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裁定,由被告王某给予原告张某经济补偿15000元,被告曾某给予原告张某经济补偿15000元。被告王某、曾某不服人民法院判决,于2007年9月27日向市检察院申诉,该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和取证,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2月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洪湖市人民法院再审。2008年3月11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市检察院办案干警积极协助审判人员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将原判两被告各补偿原告15000元调解为共同补偿15000元,并免收了原、被告方的诉讼费39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案的调解感到非常满意,连连称赞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真是老百姓的贴心人。edM洪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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